(2012)长县执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京永生焊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生焊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场门口14-1号,实际办公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新润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青,董事长。第三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易小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永生焊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207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11665元和执行费23160元,但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813-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决定对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792800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三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伍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