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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乔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白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