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乔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白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