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小薇与陕西天力计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薇,陕西天力计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赵小薇,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力计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吕伯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薇与被告陕西天力计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 判 长 吴 娜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仃战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