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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裴树军,康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居民。被执行人裴树军,居民。被执行人康玉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裴树军、康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万元,诉讼费3050元,执行费4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