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项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A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A,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项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李A,男,汉族,1974年生,住项城市新桥镇。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住项城市新桥镇。委托代理人姚振民,男,汉族,59岁,住新桥镇。原告李A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克钦、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振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和被告认识,同年11月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1年1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生育一男孩李B。因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夫妻共同感情,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日渐恶化,事实上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B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要求离婚,并认定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家中房宅归被告所有,孩子由被告抚养,因翻盖房子欠的89100元由被告偿还;原告如要房子和孩子,必须付给被告财产和精神损失20万元,外欠帐谁借谁还。庭审辩论中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但是现在要求离婚;房子和孩子都是我的,他一个人直管走,我的钱我还,他的他还。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和被告认识,同年11月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1年1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生育一男孩李B。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一套房产,位于新桥镇刘营行政村1号院,两层楼房主房8间,偏房4间。夫妻存续期间因翻盖房屋共欠款89100元。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B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A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