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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振东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东,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刘振东以17.5元至19.5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谭XX、张XX、华XX、张XX销售大量伪劣手机内存卡,价值人民币85700余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证人李XX、耿XX的证言、被害人谭XX、张XX、华XX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东在销售产品中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新爱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