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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蔡某。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谢某乙及谢某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被告好吃懒做、沉迷于赌博及吃喝玩乐的本性就暴露出来,对家庭、丈夫、孩子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双胞胎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2010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之后,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产生严重裂痕。当时原告因顾念孩子还小,保全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故原告原谅了被告,希望被告能够改正。但被告执迷不悟,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对该婚姻生活完全失去信心。2011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分居协议,双方正式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7月2日,被告趁原告上班期间搬出原告的住所并与姘夫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23日晚,在魏南村宋昌年家底楼西面一间,原告将被告及其姘夫抓奸在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好吃懒做,沉迷于赌博及吃喝玩乐,对家庭、丈夫和孩子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一直与姘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双胞胎儿子谢某乙及谢某丙由原告抚养;3、姚庄镇桃园新村47幢1单元102的房子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甲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分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分居。4、证人王旭东、费海明、谢飞英、朱海勤出具的证明四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7月2日离开姚庄镇桃园新村47幢1单元102住所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的事实。5、照片3张。证明被告离家后一直和照片中的男人在一起生活至今。6、律师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从2011年起一直和外面的男人共同居住在嘉善县魏塘街道魏南村宋昌年家的出租房内。被告蔡某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客观,考虑到保全完整的家庭对二个孩子的成长有利且考虑到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的话,要求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儿子,并且位于嘉善县姚庄镇桃园新村47幢1单元102的房子归原、被告各半所有。被告蔡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为分居协议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见表示。本院认为,分居协议系原、被告亲笔签名,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4、5、6,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因系原告单方面制作或不能单独证明本案中的有关事实,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谢某乙及谢某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脾气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偶有争吵。2011年8月14日,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因此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被告结婚十年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也在所难免,双方应正确对待,多作沟通和理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珍爱家庭,多为儿子的成长着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