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单某民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史某。被告单某。案由:离婚原告史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