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邢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邢某甲,男,192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邢某乙,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某甲与被执行人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2012年度抚养费168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2月5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680元,2013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168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1-2012年度赡养费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