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沽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案件名称
赵宝与吴如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宝;吴如山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民初字第16号原告赵宝,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吴如山,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与被告吴如山义务帮工人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宝负担。审判长 景 峰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