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力诉被告王军、陕西鑫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王军,陕西鑫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329号原告张力,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军,男,38岁,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陕西鑫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23号欧亚大厦B座22204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被告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金鑫大厦六楼C寓。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王军、陕西鑫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力承担。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耿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