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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第三人陆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徐x,陆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陆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x华,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文)。委托代理人曾x武,男,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x,男。第三人陆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xA。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第三人陆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