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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犯尹某犯盗窃罪、销售有害食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070号罪犯尹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雨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 琳审 判 员 汤 晓 红代理审判员 赵 勋 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