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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告何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