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天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天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3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天青,女,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天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天青已经向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富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