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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彭国敏与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敏,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初字第6号原告彭国敏。委托代理人何震辉。被告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秋珍。委托代理人朱磊。委托代理人胡尧钦。第三人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明。委托代理人金立群。原告彭国敏诉被告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人社行政批准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第三人在庭外达成和解,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国敏负担。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桑伟强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