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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娄爱珍与刘加泽、吴春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爱珍,刘加泽,吴春玲,温州泽美红木家私有限公司,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娄爱珍。委托代理人:张青腾,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被执行人:吴春玲。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被执行人:温州泽美红木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加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项建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503292714.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吴春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和合议庭决定追加吴春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刘加泽、吴春玲、项建国下落不明,其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温州泽美红木家私有限公司已倒闭,该公司的厂房北首部分面积约3亩地已被出让给温州市龙湾前程汽配厂,温州市龙湾前程汽配厂已起诉至本院且正在执行分割过户中,剩余部分厂房现不适宜执行处置,被执行人项建国的房产本院另案正评估拍卖中,本案等待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吴春玲名下的座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南街的房产,执行过程中该房产所处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拆除房屋,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另案向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协助提取该房屋拆除货币补偿款执行通知书,2013年1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将吴春玲房屋拆除货币补偿款(安置款)共计3836167.0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案参与分配受偿79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无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2013年2月5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324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