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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好云、胡国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好云,胡国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罗好云,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国善,男,约35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好云与被告胡国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好云于2013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好云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好云负担。审判员  魏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