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好云、胡国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好云,胡国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罗好云,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国善,男,约35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好云与被告胡国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好云于2013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好云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好云负担。审判员 魏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