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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高长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长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二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6825-4。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萍,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长江,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卢晓天,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一审原告高长江与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100号��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20日,原告高长江与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为皖N×××××号车签订了不计免赔率保额为8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额为50000×1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额为50000×4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7日0时起至2013年1月6日24时止。2012年1月21日00时05分,张祥志驾驶车牌号为皖N×××××号的轿车,因驾驶不慎,在X019线23KM+200M处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内乘员张祥志、王庆庆、甄杨、张传富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1月28日,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第34150322012002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作出认定:张祥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乘车人王庆庆、甄杨、张传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祥志当即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2、头面部皮肤挫裂伤,2012年2月9日出院,住院19天,支付检查费、医疗费24980.88元,出院医嘱:1、术后14天拆线,继续对症支持治疗、加强患肢功能锻炼;2、建议休息3个月,3个月内避免下地负重、外伤;3、3个月后根据复查X-RAY情况决定是否下地行走,一周后我科复查、随访。2012年2月9日,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患者张祥志一年后需行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治疗费用大概需8000元左右。2012年7月5日,张祥志的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评定:被评定人张祥志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干上段粉���性骨折,导致右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属九级伤残,支付伤残评定费700元。事故发生后,王庆庆、张传富、甄杨亦当即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原告高长江为王庆庆治疗支付检查费、医疗费650元,为张传富治疗支付医疗费364元,为甄杨治疗支付医疗费626.9元。2012年10月18日,皖N×××××号车经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皖百友(2012)资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评定:车辆损失为60171元,原告高长江支付第一次评估费3910元、施救费1500元。一审法院另查明:皖N×××××号车实际车主为高长江。2012年3月7日,原告高长江与张祥志达成协议:高长江赔偿张祥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长江与被告安邦保险安���分公司为皖N×××××号车签订的不计免赔率保额为8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额为50000×1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额为50000×4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张祥志驾驶属原告高长江所有的皖N×××××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皖N×××××号车车上乘客张祥志、王庆庆、张传富、甄杨受伤,车辆受损,由于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原告方诉请车辆损失按70500元计算不当,应按重新鉴定后的数额60171元计算为宜。评估费3910元、施救费15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提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驶证超期未年检的辩解,因交警部门未作出张祥志无证驾驶及驾驶证超期未年检的认定,故不予采纳。经计算,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60171元、评估费3910元、施救费1500元、赔偿甄杨的医疗费626.9元、赔偿王庆庆医疗费650元、赔偿张传富医疗费364元、赔偿张祥志医疗费等50000元,合计117221.9元。因原告方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应从车辆损失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车辆损失60171元、评估费3910元、施救费1500元,从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已赔偿给张祥志的医疗费等50000元,从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已赔偿给甄杨的医疗费626.9元、已赔偿给王庆庆的医疗费650元、已赔偿给张传富的医疗费364元,计164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车辆损失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车辆损失60171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车辆损失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评估费3910元、施救费1500元,计5410元;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保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已赔偿给张祥志的医疗费等50000元;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中赔偿原告高长江已赔偿给甄杨的医疗费626.9元、已赔偿给王庆庆的医疗费650元、已赔偿给���传富的医疗费364元,计1640.9元;五、驳回原告高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称:《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不予赔偿。本案驾驶员出险时驾驶证并未按规定审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损失价值上诉人已申请重新评估并缴纳评估费,证明原鉴定结论不合理,因此,原评估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判。被上诉人答辩称:1、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中没有认定驾驶员系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超期未审检,且在一审期间,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有效的驾驶证;2、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重申了一审的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长江作为本起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皖N×××××号的车主,2011年12月20日在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处为皖N×××××号车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卷内证据显示,张祥志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是2011年12月06日,有效期限10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2月20日,且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亦未作出张祥志驾驶证超期未年检的认定,故上诉人诉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评估费用是确定涉案车辆损失需支出的费用,上诉人依法应予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思荣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