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励芸与李文奕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励芸,李文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保字第5号申请人:励芸被申请人:李文奕,男,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繁景小区135号405室。申请人励芸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奕离婚纠纷,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文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励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李文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