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行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与杜宪宝林业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执字第28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被执行人杜某某,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3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林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2年6月4日以被执行人杜某某应缴纳育林费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及《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作出了罗林征字(2012)第010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杜宪宝征收育林费5000元,责令其接到通知书15日之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10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于2012年6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10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合法。被执行人杜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杜某某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前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交纳育林费5000元及滞纳金4350元。三、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某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