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如龙与陈三军、陈永良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如龙,陈三军,陈永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35号原告:徐如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彪、李建康。被告:陈三军。被告:陈永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赵友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如龙与被告陈三军、陈永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徐如龙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