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瑞东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武瑞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瑞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瑞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瑞东于2011年11月3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2012年4月至6月获得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7月至12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瑞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瑞东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