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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某某因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224号罪犯申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2008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8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