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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慈溪市吉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辛翠翠、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16时许,为免费维修浙B×××××轿车,被告人周某指使丁某军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吉祥修理厂门口制造浙B×××××轿车与浙B×××××轿车相撞的假象,后被告人周某持相关材料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得保险金人民币2980元。2012年1月10日10时许,为免费维修浙B×××××轿车,被告人周某驾驶该车至慈溪市周巷镇香苑大酒店KTV门口,故意撞向路边的大树,后持相关材料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得保险金人民币4450元。同年4月15日9时许,为免费修理浙B×××××轿车,被告人周某驾驶该车至慈溪市周巷镇大道地北区4号,故意倒车撞向该住宅大门,后持相关材料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得保险金人民币66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已预缴退赃款人民币140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陈某的证言、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车辆受损照片、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档案、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修理项目清单、出险车辆信息表、发票、预缴款票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