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郑世勇与冯萍、孙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勇,冯萍,孙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郑世勇。被告:冯萍。被告:孙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勇与被告冯萍、孙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萍、孙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勇撤回对被告冯萍、孙定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郑世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