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徐金豹、王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豹,王超,郭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豹,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超,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郭读海,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广胜与被执行人刘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王兆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