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428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王××。原告夏×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2月至同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溶纸,共计价款2162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11625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625元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价款人民币11625元。如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王××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夏×已向本院预交,由王××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夏×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