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3)379-1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秀鹏,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纯铸,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行村镇祥东村129号。被执行人:吕冬梅,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纯铸大棚内有雏鸡13000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纯铸在大棚内的雏鸡13000只,在查封期间雏鸡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饲养,不得对被查封的雏鸡隐藏、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胜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