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冯娟与王茂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娟,王茂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冯娟,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祥,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诉被告王茂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娟于2013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娟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