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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张某某。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