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王俊成、李宝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王俊成,李宝合,刘宗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代表人付瑞国。被告王俊成,农民。被告李宝合。被告刘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被告王俊成、李宝合、刘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