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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从平与被执行人湖北杰诚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支付255,59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算至2012年11月6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64元、执行费3,734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4121;建筑面积140.20㎡)、3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4123;建筑面积:90.94㎡)、3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4137;建筑面积:90.94㎡)三套房屋。另查明,上述三套房屋均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昌2012002556、昌2012002557、昌2012002558。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层1号、3层2号、3层3号的三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