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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