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