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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6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毛剑波。被告:徐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