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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邓廷永与兰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廷永,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邓廷永,男,193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边丈子村,身份证号:130321310301731。被执行人兰军,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天桥沟村,身份证号:130321197306187613。本院在执行邓廷永与兰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军过程中,周井新为被执行人兰军提供担保,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兰军未能清偿相应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周井新为本案被执行人。身份证号:130321196603187615。二、限被执行人周井新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邓廷永清偿剩余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潘 友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晋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