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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王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王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袁东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飞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