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乐梅与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梅,李秀玲,莫菲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乐梅。委托代理人唐荣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梅与被告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梅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