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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乐梅与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梅,李秀玲,莫菲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乐梅。委托代理人唐荣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梅与被告李秀玲(琳),第三人莫菲菲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梅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