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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文言与邢亮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言,邢亮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黄文言。委托代理人孙志江,系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亮宣(又名邢良宣)。原告黄文言为与被告邢亮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1日、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志江、被告邢亮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5月17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已经还清,原告方出具的收条被原告之妻强行抢去吃掉;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8日,被告邢亮宣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5月17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均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邢亮宣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亮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文言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