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泾阳县周家道村千南组原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邦起,李号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崔邦起,男,汉族,村民。被告李号虎,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邦起诉被告李号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邦起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邦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邦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崔邦起承担。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