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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某因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841号罪犯薛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2009年3月被告人薛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蜀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认定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八百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3��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