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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承亮与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亮,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65号原告:高承亮。委托代理人:赵善启、黄志娟,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54号。法定代表人:庄志民,职务:总经理。原告高承亮诉被告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高承亮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承亮负担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