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方美娟与邵再滨、杨萍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再滨,杨萍湘,方美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再滨。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美娟。上诉人邵再滨、杨萍湘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杨萍湘自1999年离开户籍地至杭州开设金汇百货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一直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11幢1单元301室和杭州市西湖区东海名仕家园19幢2单元901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为上诉人杨萍湘,故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应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杨萍湘在杭州市区办有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其在杭州市西湖区购有住宅,其居住的东海名仕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立新街道竞舟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证明上诉人杨萍湘一直来(一年以上)在该小区居住的事实,因此,杭州市西湖区东海名仕家园19幢2单元901室应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杨萍湘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邵再滨的住所地在玉环县行使管辖权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