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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夏长志与杨康、宋长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志,杨康,宋长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夏长志,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康,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天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雨,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负责人:李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京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5日,原告夏长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康、宋长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长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长志撤回对被告杨康、宋长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长志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