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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京豹与曹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豹,曹训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马京豹,男。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训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京豹诉被告曹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京豹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