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京豹与曹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豹,曹训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马京豹,男。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训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京豹诉被告曹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京豹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