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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雪祥与吴银良、李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雪祥,吴银良,李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91号原告:卢雪祥。被告:吴银良。被告:李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雪祥与被告吴银良、李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雪祥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