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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毛权崇与温州仁德鞋业有限公司、陈旭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权崇,温州仁德鞋业有限公司,陈旭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毛权崇。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温州仁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孟。被告陈旭孟。委托代理人丁鹏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权崇与被告温州仁德鞋业有限公司、陈旭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权崇以被告陈旭孟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向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权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建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应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