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良斌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良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韦良斌,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申请人:XX,女,1964年4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申请人韦良斌与被申请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N30**奔驰轿车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韦良斌已向本院提供XX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淠绿新村A7#楼102室,房产证号为393249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韦良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N30**奔驰轿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抵押、转让、买卖、办理过户手续。由被申请人XX看管、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