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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2号再某某,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邹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某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中关于房屋贷款过户的内容因被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而无法实现,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利用住房公积金重新买房的权利。被申请人陈某某提交意见称: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愿筹款一次性偿还房贷,不再占用邹某的住房公积金。邹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其中所涉房屋贷款过户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