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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唐华明与林建军、林建伟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明,林建军,林建伟,林荣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号原告:唐华明。被告:林建军。被告:林建伟。委托代理人:林建军。被告:林荣升。原告唐华明与被告林建军、林建伟、林荣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华明、被告林建军(亦被告林建伟的委托代理人)、林荣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华明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邻居。原、被告房前原有一条老路,因2008年11月被告擅自在老路上对方杂物阻碍道路通行,两家产生过纠纷。后经武义县熟溪派出所调解达成恢复老路、保持老路原状的一致意见。2012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造围墙(高约1.8米)将房前老路及新路靠被告处的50cm围入围墙中,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违反了对老路的约定。现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围墙,恢复道路通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林荣升的房屋现已转至被告林建军、林建伟名下;3、手绘平面图一张,证明原被告房屋、道路目前的相邻情况的事实;4、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在武义熟溪派出所主持调解下曾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5、由武义县熟溪街道塘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擅自建造房屋围墙已影响村民正常通行的事实。被告林建军、林建伟、林荣升向本院当庭提交了由武义县熟溪街道塘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为不影响邻居通行,已修建了新路的事实。经本院现场勘查、测量,原告唐华明的房屋至公路现有一条宽约2.45M的道路可供通行。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本院现场勘查,原告的房屋现有道路可供通行,本纠纷也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相邻关系纠纷。被告建造较大面积的围墙,是否已经政府部门审批,是否属违章建筑,应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处理,该纠纷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入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廖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